中国宪法 法制史(1)
法制史
一、西周法制指导思想
西
周的法制指导思想——以德配天、明德慎罚。“明德慎罚”具体化为“实施德教,用刑宽缓”德教的内容为“礼治”。西周的宏观法制特色是“礼”、“刑”结合。汉代中期以后,法制指导思想为“德主刑辅,礼刑并用”。“礼法结合”是中国传统法制的特征。
二、西周法制
1.礼的抽象原则为“亲亲” (适用于亲族范围),“尊尊” (适用于社会范围)。
2.西周“五礼”:吉礼、凶礼、军礼、宾礼,嘉礼。
3.“礼”与“刑”的关系。注意把握“
出礼入刑”,“礼下不庶人,刑不上大夫”的真正含义。
4.把握“质剂”、“傅别”适用的契约种类。质人是专门管理契约的机构。(宋代对房宅的租赁称为“租、赁、借”,对人畜车马租赁称为“庸、雇”。)
5.西周的婚姻继承(附宋代婚姻继承)
(1)注意识记西周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,婚姻成立的“六礼”程序以及婚姻解除的“七出”、“三不去”
(2)西周的宗法继承(身份:嫡长子继承制)。财产继承究竟是嫡长子继承还是诸子均分不可考证。
(3)宋代婚姻仍是“七出”、“三不去”,但有少许变通。
(4)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财产继承权,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。户绝的继承有立继(夫亡妻在)与命继之分(夫妻俱亡)。有在室女(3/4+1/4);出嫁女(1/3+1/3+1/3).
6.西周的司法制度
西周设大司寇作为最高司法长官,并确立了“狱”与“讼”划分,“五听”和“三刺”制度。
“三刺”是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反映。
三、春秋战国秦汉法制
1.中国历史上次公布成文法活动:郑国子产铸刑书。
2.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:晋国赵鞅铸范宣子所编刑书于鼎。
3.《法经》:李悝;盗、贼、囚、捕、杂、具;具法相当于总则;杂法中规定了六禁:淫、狡、城、嬉、徒、金。
4.商鞅变法:变法为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;《分户律》、《军爵律》。以法治国、轻罪重刑、不赦不宥、鼓励告奸、实行连坐。
5.
在秦朝,盗是侵犯财产的犯罪,贼是侵犯人身的犯罪;司法官吏渎职犯罪主要有:见知不举;不直、纵囚罪;失刑罪。逃避徭役方面的罪有“逋事”与“乏徭”。
6.在秦朝,髡、耐等耻辱刑、赀刑、族和收等刑罚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。
7.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;“具五刑”是秦代独特的死刑执行方法。
8.秦代的刑法适用原则:以身高为标准确定刑事责任能力;区分故意(端)和过失(不端);诬告反坐。
9.汉代文帝、景帝时进行刑制改革,开始废除肉刑,改为笞刑。颁布《箠令》。
四、中国古代法典的演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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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典 |
关键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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曹魏律 |
18篇;刑名;八议 |
晋律 |
泰始律;20篇;刑名+法例;准五服治罪;张杜律;刑宽、禁简 |
北魏律 |
20篇;官当 |
北齐律 |
12篇;名例律;重罪十条;承先启后 |
开皇律 |
十恶;封建制五刑 |
武德律 |
唐代首部法典 |
贞观律 |
确立了唐律德基本内容和风格 |
永徽律 |
典型代表;元代以后被称《唐律疏议》 |
唐六典 |
法官回避制度 |
宋刑统 |
刊印;分门;综合;收录五代法律 |
大明律 |
洪武三十年颁行;名例+六篇(中央六部)。洪武六年律名例律置于最后,洪武二十二年律一改隋唐律体例形成七篇体例。 |
明大诰 |
重典治世;重典治吏;空前普及 |
明会典 |
英宗,行政法典;仿《唐六典》,以六部官制为纲。 |
大清律例 |
最后一部集大成 |
清会典 |
行政法;五朝(康雍乾嘉光) |
五、刑罚适用原则
1.汉律的儒家化:(1)
上请:开始于刘邦,至东汉时成为普遍特权;(2)“恤刑”原则适用于老、幼、妇、废疾等人,有罪监禁期间不戴刑具。(3)亲亲得相首匿:卑幼藏匿尊长亲属,不处罚;尊长藏匿卑幼,罪应处死的上请皇帝减免,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。
2.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:
(1)八议:《周礼》八辟;亲、故、贤、能、功、贵、勤、宾(前朝皇室宗亲)。名例。
(2)官当:官职抵徒刑;《北魏律》(每一爵级抵2年)、《陈律》(抵徒刑时与赎刑结合)
(3)刑罚制度改革:规定绞、斩等死刑;北周流刑分五等;规定鞭刑与杖刑;废宫刑。
(4)准五服以制罪:《晋律》;斩衰(cui)、齐(zi)衰、大功、小功、缌麻。
(5)死刑复奏制:北魏太武帝;唐代三复奏。
3.唐律上的刑罚原则
①区分公、私罚(私罪处罚重);②自首原则(自新、不适用情形、免刑、实和尽);③类推断罪:“举重以明轻”、“举轻以明重”;④化外人法律适用;(国籍相同属人主义,国籍不同属地主义)⑤“十恶”(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;谋反、谋叛、谋大逆、恶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义、内乱;其中谋反、谋叛、谋大逆、大不敬是侵犯皇权的犯罪;常赦所不原)。
4.元律:四等人;蒙汉异法(蒙古人及宗室的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审理,汉人及南人的案件由刑部审理。)
5.明律:
(1)从重从新原则:“凡律自颁将日为始,若犯在已前着,并依新律拟断。”
(2)
明刑弼教:《尚书》,朱熹重新解释刑的地位,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。
(3)重其所重(盗贼及有关帑项、钱粮等事)、轻其所轻(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)。清代沿袭了明代法制的这一特点,扩大和加重对十恶中“谋反”、“谋大逆”等侵犯皇权的犯罪的惩罚。清律中的文字狱均按谋反大逆定罪。
六、唐以来刑罚种类与重要罪名
1、隋唐:①封建制五刑由隋《开皇律》确立;②加役流为《贞观律》所创;③
六赃(受财枉法、受财不枉法、受所监临、强盗、窃盗、坐赃;明清《六赃图》) (按赃值处罚、前三属于职务犯)③
六杀(贼盗、斗讼律中规定之;谋杀、故杀、误杀、过失杀、戏杀、斗杀;谋杀减杀人罪数等处罚;误杀减杀人罪一等;戏杀减二等;过失杀以赎论。)⑥
保辜:伤人罪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,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。
2.宋朝
①折杖法(宋太祖),把握其适用的对象和具体处理(死刑不折杖);②
配役(刺配、源于五代后晋、宋太祖首用、仁宗后常用)。③凌迟(源于五代,仁宗时首用;神宗后常用:南宋《庆元条法事类》确定为法定刑,明清继承;《大清现行刑律》废除。)
3.明朝①奸党罪,创立于明太祖朱元璋。②充军刑,明朝将此规定为正式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