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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 法(一)个人所得税法 (二)程序税法《税收征收管理法

上传时间:2018-04-02 15:48:52 来源: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: 下载: 收藏 已收藏

税 法(一)个人所得税法 (二)程序税法《税收征收管理法 (一)个人所得税法
突破点1免税对象与减税对象(F2、4、5)  
1、免税所得:
(1)省级、部级、集团军、外国组织、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;
(2)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(公司债);
(3)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、津贴;  (4)福利费、抚恤金、救济金;
(5)保险赔款;(6)军人的转业费、复员费;
(7)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、职工的安家费、退职费、退休工资、离休工资、离休生活补助费;
(8)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、领事馆的外交代表、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;
(9)个人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,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
2、减税所得:
(1)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;
(2)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;
(二)程序税法: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
突破点1税收优先原则(F45)
(1)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;
(2)税收应当先于担保物权(抵押权、质权和留置权)执行情形:
适用情形: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物权之前。
突破点2: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(F38、40)(06) (07)
1、税收保全
纳税期前-纳税人有逃税行为-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-纳税人明显转移财产迹象(限期内),则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担保-不提供则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,可冻结、扣押、查封(保全措施)
2、强制执行
未按期缴纳税款后,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,逾期仍不缴纳,则经县级税务局长批准,书面通知扣缴、拍卖或变卖。
3、不得进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财产
例外:个人及扶养家属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(500以下)可豁免保全和强制执行。
突破点3:离境清税税款退还和补缴(F44)(F51)(F52)
1、离境清税
(1)纳税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:
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出境前:1)、结清应纳税款、滞纳金;2)、提供担保。
(2)纳税人为法人:
其法定代表人应在出境前:1)、结清应纳税款、滞纳金;2)、提供担保。
2、税款补缴
(1)、税务机关责任
可要求纳税人3年内补缴,但不加收滞纳金;
(2)、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责任
1)可在3年内向其追征税款和滞纳金
2)特殊情况5年(少缴数额10万元以上)。
(3)、对偷税、抗税、骗税的
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和滞纳金无期限的限制。